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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月21日起,南宁所有工地复工

发布日期:2020-03-02 17:37

2月21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各建筑业企业总部经营及返岗办公管理按照市人社局南宁市企业复工申报平台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局要会同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指导已复工建设工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及其参建企业的主动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复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监管有关规定加强对已复工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复工计划,稳妥、有序复工。

二、复工时间及工作要求

(一)复工时间

即日起,我市建设工程各参建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的条件下,可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复工。

(二)工作要求

我市建设工程复工实行企业承诺制,企业承诺即复工。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在复工前项目部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自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复工。

1.项目自查。各建设工程项目部应成立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自查组,对照复工要求开展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全面自查,并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如实填写《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情况自查表》(附件2)。工程经自查达到复工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上传“三个一”资料,即一份《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情况自查表》、一份《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和一份《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作为系统复工记录。

2.复工告知。各建设工程有关企业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提交“三个一”资料后,由系统自动向申请企业反馈《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告知书》(附件5)。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收到《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复工告知书》后,要及时与本工程的监督机构对接,以便做好复工监督服务工作。

三、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一)企业组织管理

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成立复工检查组,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施工单位均应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应包括项目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明确各部门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每个建设工程必须建立与属地或对口医院的联络机制,一旦出现疫情相似症状或发现疫情,第一时间送诊,并按要求立即上报情况。

在复工前采取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培训教育,宣贯疫情防控知识和复工自查工作要求。

(二)人员管理

1.各参建企业要切实把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采取最严格的工作措施,全面排查、严格督导,确保在建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工地均要严格使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桂建通”平台)建立本项目用工实名制台账,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做到:在建项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从业人员上岗前个人身份信息采集入库率100%;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记录率100%;本地区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实时上传率100%。

2.每天对所有上岗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的体温检测(上岗前及下班后),记录在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并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填报上传;对体温高于37.3℃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要迅速与属地社区及疾控部门联系,按规程就地采取筛查、隔离、治疗等措施。

3.施工现场人员要按照市疾控部门有关人员管理的技术指导意见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排查管理,发现有体温检测不合格或其他疑似疫情症状的,要迅速通知属地社区和疾控部门,按疫情处置规程进行处置。

(三)施工现场管理

1.疫情管控期间,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尽量只开放一个出入口。在出入口设立24小时健康检查点,配备体温枪等体温检测设施,每天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核实入场人员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测温时要做好人员组织,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人员聚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地,工地内人员应尽量减少外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

2.各建设工程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出入制度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8号)有关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扫码抗疫情”程序二维码,张贴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并派专人引导,监督人员扫码出入。

3.疫情管控期间,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所有进场人员要固定使用自己的安全帽、安全带、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作业工具,并做好名字标识,做到专人专用。企业要以班组为单位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和施工作业等活动,人与人之间保持1.5米以上的防疫安全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4.各参建企业要严格依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每日不少于两次的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对于不在生活区集中居住的工人,人员所属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向工人发放满足防疫消毒要求的物资,由工人每日对租住房屋自行消毒两次,消毒工作落实情况由现场负责人存档记录。

5.各项目工地生活区内应设置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密闭式垃圾箱和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确保封闭生活不受影响。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通过错时排队、打包分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施工现场生活区要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施工单位要在复工前与卫生防疫部门对接,严格落实化粪池的消毒防疫工作;暂不具备设置生活污水化粪池条件的,要在污水排放区域设置专门的污水收集装置,安排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并做好转运、排放管理和消毒防疫工作。

6.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要在办公区、作业区及生活区设置废弃防疫用品密闭式垃圾箱,并做好标识,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7.各企业要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以班组为单位,通过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开展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知识宣讲,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结合起来进行,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意识。

(四)防疫物资准备

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企业统筹并发动从业人员个人,准备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并建立物资管理档案,做好满足施工期间所有从业人员需求的防疫物质储备。

(五)做好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批准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需每天上午十点前汇总本项目当天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并报送本企业总部备案。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等异常情况的,项目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社区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疫情防控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该项目须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做好现场人员出入管控,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工作。

(六)按要求开展复工安全检查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复工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方可复工。相关安全检查资料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四、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首要责任,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未落实防疫措施或未自查合格擅自开工。

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监理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管理层、作业层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企业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市住建局为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和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对已申请复工的建设工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复工项目参建企业通过“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桂建通)-‘疫情防控’模块”填报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企业和个人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通报曝光、信用扣分、停水停电等措施进行惩戒,并将该工程参建企业在我市的所有项目纳入重点管控,疫情管控期间不再受理其复工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存在严重缺陷擅自复工的;

2.疫情防控措施整改不力的;

3.复工承诺存在谎报、瞒报和漏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适时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按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并及时进行通知、公告,请各企业密切关注,严格落实。

各建设工程及其参建单位对复工有关工作需要咨询的,可向我局或本工程监督机构进行咨询。

我局于2月9日印发的《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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